針對不同級別,標準設定了差異化管控要求:L3級別重點規范人機切換流程,在駕駛員未及時接管時,車輛須自動執行風險降級策略;L4級別則要求系統具備獨立風險處置能力,不得依賴遠程操控完成駕駛操作。

智能網聯汽車 自動駕駛系統安全要求

據工信部網站消息,關于《智能網聯汽車 自動駕駛系統安全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報批稿)(以下簡稱《標準》)的編制工作已完成,標準報批稿及編制說明于2026年6月17日至24日公示,建議實施日期為2027年7月1日。

作為我國首部針對L3級有條件自動駕駛和L4級高度自動駕駛系統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標準》適用于裝備3級和/或4級駕駛自動化系統的M類和N類車輛,不適用于自動泊車系統。

《標準》建立了安全檔案論證機制,要求企業通過安全聲明、邏輯論據和實測數據,明確系統能力邊界,并將仿真模擬、場地測試與道路實車測試納入統一驗證體系,形成可追溯、可閉環的安全驗證鏈條。

《標準》明確要求,ADS(自動駕駛系統)的安全水平應至少達到正在承擔駕駛任務的合格且專注駕駛人的水平,不得對用戶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不合理安全風險,并需在激活狀態下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同時識別是否處于設計運行條件(ODC)內。

針對不同級別,《標準》設定了差異化管控要求:

針對L3自動駕駛強調了人機交互環節,ADS應持續評估后援用戶(駕駛員)是否具備接管能力,并通過至少2種有效的指標獨立確認后援用戶在上一個時間周期(不大于30秒)內具備執行DDT(動態駕駛任務)的能力。當后援用戶未系安全帶或未坐在駕駛位超過1秒時,ADS應發出介入請求。此外,L3自動駕駛應至少具備車道巡航、換道控制和交叉路口(除環形路口外)通行的能力。

針對L4自動駕駛,新國標強調系統自身的風險處置能力。ADS不應依賴遠程協助執行動態駕駛任務,在遠程協助過程中仍應獨立完成全部動態駕駛任務;應至少具備車道巡航、換道控制和為繞行前方障礙物而部分或全部駛入相鄰車道的能力;或應至少具備車道巡航、換道控制、交叉路口(除環形路口外)通行、為繞行前方障礙物而部分或全部駛入相鄰車道、倒車和掉頭的能力。此外,新國標引入了國際通用的Safety Case安全檔案機制,要求所有推出L3/L4車型的車企,必須編制完整結構化安全檔案,全方位證明ADS符合相關技術要求且不會對用戶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不合理風險。

《標準》擬于2027年7月1日起實施,并設置1年過渡期:新申請車輛型式批準的車型,自實施之日起開始執行;已獲得車輛型式批準的車型,在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執行。

[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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